061. 精神障礙犯法無罪?聽聽古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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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及2019年在台灣分別發生了弒母及弒警的重大刑案,但嫌犯均因患有精神疾病而在一審獲判無罪。類似的案件,2020年在大陸也發生了。到底精神病患犯罪可以無罪嗎?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自古以來就多有討論;讓我們來看看古人是怎麼說和怎麼做的?

公元前400年,正處於戰國時代,中國第一部記載國家政權組織機構及其職能的書籍—《周禮》—正式提出,上面明確的記載了古代中國對於精神病患犯罪後的處置。《周禮》中記載:朝廷應設大司寇一職,為六卿之一,主管國家刑法。下設司刺一職協助斷案。

文字如下: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壹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殺。”

其中”三刺曰訊萬民”指的就是審判結果要注意社會觀感。”宥”的意思是減刑,文中”壹宥曰不識”,此處”不識”指的就是精神有問題者,應減刑。”赦”就是不罰之意,”三赦曰蠢愚”, “蠢愚”指的就是智力有問題者。由此可見,我國古代對於精神病患者犯罪早有著墨,是減刑而不是不處罰。

19世紀初,由於精神醫學的興起及對於人權的重視,從而有了“精神鑑定”這個學門。精神鑑定主要有兩個目的:
1. 確認受審者在受審時之心智正常。
2. 確認受審者在犯案時的心智狀態。也就是嫌疑人犯案當時是否具有行為能力:行為是否為正常、耗弱或喪失,以作為法官量刑之依據,至於病患的疾病診斷,只是參考用。

1825年是一個分水嶺,在此以前,精神狀態的認定工作是由法官自行決定;1825年後,這項工作開始轉由精神科專業人員進行。

精神鑑定不但是一門非常專業的學門,而且也是一項吃力不討好的工作;參與鑑定的醫師,常會受來自於同業、社會大眾、法官及家屬的責難及挑戰。最有名的例子就是“約翰-欣克利(John Hinckley)事件”。欣克利於1981年3月30日行刺當時美國總統隆納-里根(Ronald Reagan)而被廣為人知。1982年,欣克利因精神病而被法庭裁定無罪後,引起美國上下廣泛不滿,美國很多州議會甚至修改法律,為以後法庭上採信精神疾病加上了更嚴格的條件,甚至廢止了精神疾病可以作為無罪理由的規定,而欣克利則被強制就醫。

在這個無罪宣判後的兩週,有一個調查研究顯示:超過60%的社會大眾都不相信精神科醫師的鑑定。有趣的是,1976年,加拿大的一個研究社會大眾對於各行業的信賴度顯示:大眾對於其他學科醫師的滿意度平均值有60%左右,而對於精神科醫師的滿意度只有28%,僅僅略高於律師的26%。所以精神鑑定醫師也不用太有挫敗感,大眾對於鑑定不滿意的狀況,古今中外皆然。

不過,我更為關心的,其實是減刑後的罪犯,如何強制治療及安置:這一點更為重要也更有實際意義。此外,由於宣判的最終權限在於法官而不是精神科醫師,因此對於法官的持續性在職教育,就顯得尤為關鍵了。

至於在台灣,因為健保制度的關係,越來越多私人精神科診所。不過,由於就診行為是自由的,因此,到精神科就診,具有精神科疾病,以及犯罪時的精神及行為,三者間就不一定具有關聯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