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DSM),自1952年第一版(DSM-I)出版後,到2013年第5版的出現(DSM-5),總共歷經7個版本,舉凡跟精神疾病有關的臨床診斷及科研,幾乎都以DSM作為基礎,稱之為”精神科的聖經(Bible)”實不為過。
不過,在學習DSM的多年中,總是有個疑惑:既然是”診斷”手冊,為什麼又加上”統計”呢?
在20世紀初期以前,精神科醫師非常少,而大部分的精神科醫師都在慢性療養院照顧嚴重病患。基本上,精神科的診斷及治療是極其混亂且沒有一致的標準。
1930年,美國的一位天主教神父湯馬士-莫爾(Thomas Moore)首先在美國首都華盛頓附近的兩家慢性精神療養院進行了一項先驅且重要的研究。他收集了367位慢性精神病病患,常見的40個臨床症狀,並使用統計學上重要的方法–因素分析(Factor analysis)進行統計分析,結果顯示這些臨床症狀可以分成8個組群,包括:
1. 認知功能缺損(Cognitive Defect)
2. 僵直症狀(Catatonic Syndrome)
3. 無法抑制之運動(Uninhibited or Kinetic Syndrome)
4. 非欣快感之躁狂(Non-euphoric Manic Syndrome)
5. 欣快感之躁狂(Euphoric Manic Syndrome)
6. 妄想幻聽症狀(Delusional Hallucinatory Syndrome)
7. 遺傳性抑鬱(Syndrome of Constitutional Hereditary Depression)
8. 運動遲緩抑鬱(Syndrome of Retarded Depression)
原來,精神疾病的診斷分類起源於高深的統計學!
這個研究正式開啟了近代精神疾病診斷的大門,不過,同時卻也衍生出3個精神疾病診斷的難題:
1. 精神疾病的診斷方式:利用湯馬士-莫爾的資料,幾位當代著名的統計學家重複的分析,卻都出現了不同的結果。例如:路易斯-瑟爾斯頓(Louis Thurstone)認為有5個組群,詹姆斯-德根(James Degan)認為有9個組群,羅格-布拉什菲爾德(Roger Blashfield)則贊同5個組群。由於這些研究結果的不一致,使得精神疾病的診斷,是否應以類別(Category)、症狀分層(Dimension)或同時使用二者(Both)而出現了極大的分歧。因此,不論是DSM-I或是DSM-II都是採用散文式的描述,而不是使用現今的診斷標準模式。
2. 診斷的一致性(Reliability):1949年菲力浦-阿什(Phillip AshH)在賓州州立醫院收集了3個獨立精神科醫師針對52位病患所做的診斷,他發覺這些診斷的差異性極大,因此建議精神疾病的診斷方式,不應只是症狀的分類,診斷的一致性更加重要。
3. 只適合精神疾病重症使用:由於湯馬士-莫爾的研究結果是在精神療養院重症患者身上所獲得,不一定適合精神重症以外的患者所使用。因此世界衛生組織(WHO)委託了英國著名的精神科醫師歐文-斯滕格爾(Erwin Stengel)進行了一個世界各國精神疾病診斷系統之分析研究,他發現精神疾病診斷系統在世界各國異常混亂,因此有整合之必要。
二次大戰後,美國精神醫學會(American Society of Psychiatry, APA)認為這些複雜的精神疾病診斷系統應該要統一,因此在1952年出版了第一版的DSM(DSM-I),其中包含了128個疾病類別,內容主要是將器質性(Organic)與功能性(Functional)精神疾病做區分。而功能性精神疾病又被分為精神異常(Psychosis)及精神官能症(Neurosis)。
1968年,第二版DSM(DSM-II)誕生,包括了193類精神疾病。DSM-II特別針對診斷的一致性及加入了許多輕型精神疾病診斷,例如,焦慮症等。使得DSM-II較DSM-I涵蓋的範圍更廣泛也更全面。
值得一提的是,世界衛生組織(WHO)本來預計將精神疾病診斷納入在1949年出版的國際疾病分類系統第6版(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6)。然而,因為政治因素而未成功。最後,直到1968 年終於將DSM-II與ICD-8(1965年起編)同年在美國出版,精神疾病診斷系統自此統一。